連日來,我市氣溫連續走高,給勞動者特別是戶外作業人員造成不利影響。市勞動監察支隊表示,用人單位應采取切實措施,保護高溫期間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額外勞動消耗的一種補償。2011年,省人社廳、省安監局、省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就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發出通知,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攝氏度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對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發放高溫津貼。”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有關負責人說。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等措施,避免或減少高溫作業對勞動者的傷害。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能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個人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飲料。同時,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定期職業衛生培訓,進一步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的工資,不得因增加高溫季節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季節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中剔除高溫季節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市勞動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說,我市將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做好勞動者高溫作業環境下的勞動保護工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侵害自身權益的,有權申請勞動仲裁。
責任編輯: 一米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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