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作業后橋面結冰騎車人摔傷致殘法院一審判肥東城管局賠償11.4萬

 

  騎車人摔傷致殘

 

  法院一審判肥東城管局賠償11.4萬

 

  年近六十的吳建華(化名)是肥東縣人。去年12月的一個清晨,室外溫度很低,他騎車經過肥東縣長江東路一橋上時,因為橋面結冰滑倒摔傷,落下了傷殘。事發后,他發現橋面結冰事出有因,并非全是因為天氣,與灑水車灑水有關系。為了討一個說法,他將肥東縣城管局起訴至法院。近日,一審有了結果。

 

  傷者:灑水后路面結冰致摔傷

 

  吳建華訴稱,2017年12月6日6時20分許,他騎著二輪電動車沿肥東縣長江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包公橋上時,因橋面結冰,他摔倒致傷,傷勢較重,后來被送往醫院救治。“橋面被肥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灑水車灑水后結冰,才導致我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側翻。”吳建華說道。

 

  經過醫院診斷,吳建華多處骨折,經司法鑒定,他因交通事故致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脛骨中上段骨折,右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因賠償問題,吳建華與肥東縣城管局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他起訴至法院,要求城管局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3萬余。

 

  城管局:職責所在,不應擔責

 

  審理期間,吳建華向法庭提供了肥東縣氣象局出具的證明,證明肥東縣店埠鎮2017年12月6日當天最低氣溫為零下1.2℃(出現時間為5:34),日平均氣溫為4℃。

 

  肥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辯稱,其局使用灑水車在路面上灑水是履行職責的行為,是防止空氣污染,保持城市道路清潔的職責所在,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利民的行為。“對方起訴我局沒有法律依據,我局沒有加害對方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

 

  城管局認為,不應該對吳建華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雙方擔同等責任傷者獲賠11.4萬

 

  肥東縣法院審理認為,本起交通事故已經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查明,吳建華在駕駛電動車在行駛到結冰路段時沒有注意減速慢行,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吳建華經過的路段結冰是因為肥東縣城管局為防止空氣污染,保持城市道路清潔而在路面上灑水造成的,城管局在路面上灑水,防止空氣污染本無可非議,但當天氣溫在零攝氏度以下,灑水時應當考慮到路面結冰會給車輛行駛及行人造成不安全因素,因此,肥東縣城管局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對此,肥東法院認定,吳建華和肥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本起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近日,肥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肥東縣城管局賠償吳建華11.4萬余元。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