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合肥市城鄉建委發布消息,《合肥市地下管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合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開創了安徽省地方立法規范地下管線管理的先河,標志著合肥市地下管線管理進入有法可依時代。

 

  據介紹,《條例》確定了合肥市地下管線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地下管線的管理體制,規定了地下管線的綜合規劃,規范了地下管線的建設程序,創新了地下管線信息更新措施,完善了地下管線安全運行體系,標志著合肥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鋪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條例》還規定在中心城區,不得規劃新建生產經營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其他地區新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線等地下設施時形成密閉空間,且距離應當滿足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新建管線應當入地鋪設;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線應當同步入地;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進行入地改造。

 

  地下管線建設時應當同步鋪設管線示蹤標志或者標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辦理道路挖掘等審批手續;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樹木的,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同意或者批準。

 

  與此同時,《條例》明確禁止了以下影響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

 

  (四)傾倒污水、施工濁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條例》是安徽省地方立法規范地下管線管理的第一例,是地方立法的創新和有益嘗試,根據條例顯示,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最高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