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合肥市地稅局獲悉,從8月1日起,合肥市個人轉讓合肥市的非住房,難以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及合理扣除費用憑證的,按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此項規定有效期為三年。
 
  據介紹,現行非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非住房的收入額減除房產原值和其他合理扣除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實際征管過程中,因納稅人難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費用的憑證,導致上述計稅方法難以執行,迫切需要出臺核定計征方法。
 
  今年,省地稅局發布了《關于發揮地稅職能服務五大發展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個人轉讓住宅、非住宅難以計算原值及合理扣除費用的,原則按1%~3%征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這給合肥出臺非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提供了政策依據。
 
  合肥市地稅局相關人員表示,合肥出臺此項規定,可避免納稅人因難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費用的憑證,而導致房產原值等成本無法稅前扣除,從而引起稅負畸高的情況發生。該規定出臺后,納稅人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法計算非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簡單明了,易于理解和執行。
 
  此項規定出臺之后,將有利于合肥商業地產“去庫存”,業內人士分析。去年6月21日,省政府發布實施意見,指出“合肥市房地產去庫存重點是非住宅商品房”,并提出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目標是“到2018年底,全省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個月左右,各設區的市去化周期控制在55個月左右。到2020年,實現供需基本平衡,房價基本穩定,有效控制市場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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