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軌道交通要立法!地鐵車廂內不準躺臥!
相關標簽: [!--togo.keyword--]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也可以登錄合肥市司法局網站,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如有意見,請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廬陽區六安路221號市司法局(立法處)。 合肥市司法局 立法說明 1、立法的必要性 (1)城市軌道交通是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干,是建設現代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在引領和支撐城市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出行、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環境污染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我市軌道交通網絡規模不斷擴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負荷加大、客流強度增加、管理壓力巨大、資金需求倍增等更大挑戰,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和需要,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強化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設施保護及相關工作。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市軌道交通集團會同市城鄉建設局、市司法局聯合成立立法工作推進小組,啟動立法準備工作,先后赴常州、蘇州、杭州進行實地立法調研,在充分調研和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征求意見稿)》。
《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分七章六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三章運營服務和管理,第四章安全保護區管理,第五章安全和應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關注 ↓↓↓ 《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履行的職責和提供的服務,以及市民應遵守的行為規范作了詳細規定,并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的,要被處罰。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35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范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59條: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不準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進站、乘車,不準在車廂內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37條規定: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配合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在車站、列車車廂和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設施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攬客拉客、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發物品、報紙、廣告、宣傳品等; (三)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且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或者有嚴重異味、外表尖銳、易污損設施設備、易損傷他人的物品進站、乘車; (四)攜帶不符合行李攜帶標準和安檢要求的自行車、電動車、充氣氣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物品進站、乘車; (五)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特殊疾病病人飲食除外); (六)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七)堵塞通道、出入口; (八)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九)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獨輪車、自行車、電動車等代步工具(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電動車除外); (十)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十一)損壞燈箱、多媒體屏、墻貼、玻璃貼、看板等設施; (十二)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設施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60條:違反本條例第37條規定,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行勸阻、制止,可以責令行為人離開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其中違反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不服從勸阻、制止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不服從勸阻、制止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處一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市域快速軌道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發展原則】城市軌道交通是公益性公用事業,應當遵循以人民為中心、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持續發展、安全便捷、規范服務、區域協同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工作的領導,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中的重大事項,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構建共建共治的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治理體系。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經營單位職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及相關的綜合開發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對相關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 第七條【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宣傳引導】市、區、縣(市)相關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文明法治教育和宣傳,培養公眾安全防范和文明法治意識。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文明法治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價值傳播】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合理利用車站、列車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文化藝術,展示城市形象。 第十條【規劃原則、內容、理念】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綜合利用規劃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用地保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相關規劃和建設時序,對城市軌道交通及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及時辦理規劃許可,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第十三條【規劃控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劃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明確建設控制條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的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網等建設項目,可能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產生不利影響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十四條【整體融合】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無障礙電梯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環境整體設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整體設計要求納入土地的規劃條件或者選址意見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站點連通】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站點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應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用地管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含地下空間)由政府依法劃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分別登記。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也可以依法以協議轉讓、作價出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綜合開發】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綜合利用和配套設施用地范圍內實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并且符合規劃要求的,其相鄰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九條【建設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及標準,執行建設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條【建設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廊)和建(構)筑物、地下工程等其他相關設施以及氣象水文、工程地質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并現場技術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二十一條【工程遷改】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涉及遷移綠化或者遷移、改造管線(廊)以及其他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制定合理的遷移、改造方案,費用承擔按照城市建設相關規定執行。因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提高現行標準或者增加容量、數量的,增加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交通疏解】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查勘監測】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地質狀況、臨近建(構)筑物及各種管線(廊)進行查勘、檢測和監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合理工期】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因前期手續、施工條件、周邊環境等發生較大變化延誤計劃工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重新論證并制定相應工程措施,建設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第二十五條【工程驗收】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驗收、不載客試運行、初期運營、正式運營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運營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規范運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采用大數據分析、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為乘客提供信息查詢、移動支付、網絡充值、投訴處理等便捷服務,提升服務品質。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十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因客流量增加可能影響運營秩序并危及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臨時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八條【服務職責】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運營服務規范以及相關規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運營服務,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制定落實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合理編制、適時調整運營計劃,保障客流運送暢通與安全; (三)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運營時間、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進出站指示、換乘指示和票價信息;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及時告知乘客; (五)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提供列車到達時間、間隔時間、方向提示、到達站點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六)維護車站和列車內運營秩序、環境衛生,保證運營安全和空氣質量、噪聲、衛生狀況等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七)開展乘客安全文明乘車宣傳; (八)使用安全監控設施的,依法保護乘客隱私; (九)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引導乘客購票、乘車; (十)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服務職責。 第二十九條【站外導向標識】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五百米半徑范圍內,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識。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識可以與其他城市公共信息標識組合設置,已有國際通用標識的,應當使用國際通用標識。 設置站外導向標識時,城市管理、城鄉建設、林業和園林等相關部門和周邊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管理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識。 第三十條【商業設置】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設置商業網點的,應當統籌規劃、方便乘客,確保運營安全,不得妨礙救援疏散和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行。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進行電影、電視、廣告攝制或者進行商業宣傳、銷售活動,應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并不得影響運營秩序。 第三十一條【交通聯動】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銜接保障聯動機制。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道路旅客運輸、鐵路運輸等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實施銜接保障聯動工作。 第三十二條【乘客服務】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方便乘客出行: (一)保持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 (二)在車站配備醫療急救箱等必要的救護設施; (三)在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車站配置男、女衛生間和母嬰設施; (四)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五)其他便民設施。 第三十三條【票價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和調整城市軌道交通票價,應當統籌考慮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社會公眾承受能力、運營成本、財政承受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間的比價關系等因素,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動態調整機制。 在政府定價范圍內,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自行發行次票、日票、紀念車票等車票。 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條件的兒童和中小學生、軍人和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按照相關規定可以享受優惠乘車或者免費乘車待遇。 第三十四條【票務管理】乘客應當購票或者持有效憑證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查驗。 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在城市軌道交通付費區停留超出規定時間的,應當按照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超時票款;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乘客無乘車憑證或者支付憑證、持無效乘車憑證、冒用他人優惠乘車憑證或者持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乘車以及持單程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站的,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可以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五倍加收票款。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故障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內辦理退票手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冒用他人乘車憑證、使用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五條【安全檢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部門確定并公告。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規范設置安全檢查設施,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乘客拒絕安全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被發現攜帶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乘車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違禁品、管制物品、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失物招領】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發布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禁止行為】乘客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配合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在車站、列車車廂和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設施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攬客拉客、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發物品、報紙、廣告、宣傳品等; (三)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且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或者有嚴重異味、外表尖銳、易污損設施設備、易損傷他人的物品進站、乘車; (四)攜帶不符合行李攜帶標準和安檢要求的自行車、電動車、充氣氣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物品進站、乘車; (五)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特殊疾病病人飲食除外); (六)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七)堵塞通道、出入口; (八)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九)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獨輪車、自行車、電動車等代步工具(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電動車除外); (十)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十一)損壞燈箱、多媒體屏、墻貼、玻璃貼、看板等設施; (十二)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設施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特殊乘客】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應當在看護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三十九條【投訴受理】市交通運輸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建立乘客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電話等投訴方式,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乘客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條【服務評價】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多種形式,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保護區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劃定安全保護區。開通初期運營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確定保護區平面圖。 第四十二條【保護區范圍】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線路工程水平投影線、地面車站及線路路堤或者路塹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十五米內; (二)高架車站及線路工程水平投影線、地面車站及線路路堤或者路塹邊線外側十五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三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市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規劃及施工許可審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核發規劃許可文件前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市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第四十四條【作業審查】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含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監測方案、應急預案等),并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拆除道路、建(構)筑物; (二)從事基坑(槽)開挖、降水、頂進、爆破、樁基礎施工、灌漿、噴錨、勘察、鉆探、打樁等施工; (三)敷設、埋設、架設排污、排水、泄洪溝渠、燃氣管道、電力隧道、高壓線路等管線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橫穿城市軌道交通的設施; (四)對地下水產生影響的取用、回灌地下水作業和行為; (五)在過河(湖)隧道段水域從事取土、疏浚施工、采石采砂等施工; (六)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七)電焊、氣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活動。 前款所列作業依法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前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不需要行政許可的,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作業前書面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同意,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書面答復。 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作業前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落實安全保護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專項費用。 第四十五條【作業監管】嚴格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綠化、環衛、人防、水域疏浚等公共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相關的工程,以及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現有建(構)筑物改建、擴建或者拆除的建設工程以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前款工程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影響的,其安全評估報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論證。 第四十六條【作業單位義務】從事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活動,出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按照原技術標準恢復,并會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 第四十七條【保護區巡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保護區日常巡查機制。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進入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作業)活動現場查看,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建設(作業)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要求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采納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保護區監督管理職責立即報告報告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定期開展安全保護區巡查工作。 第五章 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四十八條【安全監管】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納入重點指導、監督和檢查范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非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報告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縣(市)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十九條【安全管理】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運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并建立隱患排查、安全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第五十條【從業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置滿足運營需求的從業人員,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培訓、考核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設施設備安全】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 第五十二條【危害設施行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一)干擾城市軌道交通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或者對控制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運行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 (二)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管線、護欄護網等設施; (三)損壞車輛、機電、電纜、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四)擅自在高架橋梁及附屬結構上鉆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著物; (五)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危害運營行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遮蓋、污損、冒用、擅自移動各種城市軌道交通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通風亭(井)、接觸網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四)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 (五)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車控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七)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墻、欄桿、護網、閘機、列車、安全門、屏蔽門等; (八)強行上下車; (九)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井)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點燃明火; (十)強拉、敲打屏蔽門、安全門及車門或者阻撓其開關; (十一)在地面線路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十二)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等物品; (十三)在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一百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十四)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十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五米范圍內堆放物品、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六)使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空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十七)在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侵入或者可能侵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限界的的植物等; (十八)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別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單位的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送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處置】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遇突發事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應急力量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配備專業應急救援裝備,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七條【運營安全評估】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運營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運營期間安全評估工作。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經營單位未履行服務職責處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履行服務職責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處理乘客投訴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設置相關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六十條【妨礙運營秩序和環境衛生行為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行勸阻、制止,可以責令行為人離開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其中違反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不服從勸阻、制止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不服從勸阻、制止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處一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危害運營安全行為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勸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保護區違法作業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作業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施工前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的; (二)未按照要求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按照經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認可的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防護方案施工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其他建設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概念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初期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責任編輯: 小叮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