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法排污罰款上限提至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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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加大。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準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經合肥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廢止五部,修改包含《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在內的共十一部合肥市地方性法規。昨日,合肥市環保局就兩個條例的修改進行了解讀。 根據解讀,《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共對13條立法予以修改,其中將“環境噪聲排污費”的有關內容依法修改為“環境保護稅”;對餐飲、娛樂場所項目實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條例,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大幅提升罰款額度,增加環境違法成本,對違反水污染物排放禁止性規定的,如“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排放;將廢水稀釋后排放;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等,罰款上限由十萬元提高到一百萬元;對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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