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就是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操某在駕駛與他人按份共有的客車途中發生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否要求其他合伙人分攤損失?7月1日,安徽商報記者從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采訪獲悉,日前,該縣法院調解該起追償權糾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化解了長達三年的糾紛。

  操某與楊某等五人按份共有一輛班車,操某占份額的六分之二,楊某等四人各占六分之一。2015年7月4日,操某駕駛客車途中,與一輛大貨車相撞,貨車司機當場死亡,客車上八名乘客受傷。經認定,操某與貨車司機負同等責任。本起事故經依法處理后,楊某等人各向操某支付了4000元用于事故賠償事宜。但除了保險理賠外,操某仍另行賠償了69789.5元。操某認為自己墊付的賠償費用超出其應承擔的范圍,且因本起事故導致其駕駛資格被降級,不能駕駛客車,產生了誤工損失,操某就這些損失請求楊某等人分擔遭拒,故訴至法院。

  近日,在庭審過程中,楊某等四人抗辯本起交通事故系操某自行造成,操某應對個人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法官向楊某等人說法析理,合伙的性質就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因雙方未簽訂合伙協議,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該院還認為,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本次事故雖操某有過錯,但是他也是執行合伙事務,既然經營的收益合伙人共享,損失也應共擔。因誤工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系操某過錯造成的,不予認可。經過法官耐心說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楊某等四人補償了操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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