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記者從宿州警方獲悉,為解決市民反映強烈的社會噪聲污染問題,宿州警方下發通告稱,今后將加大對宿州市環境噪聲擾民重點類別、重點區域的整治力度。

  通告中,警方表示列舉了一些不得實施的噪聲污染行為。同時警方表示,有違反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糾正和制止,給予警告、罰款等相應處罰,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得實施的噪聲污染行為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時段:全天);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禁止時段:全天);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噪聲污染(禁止時段:每日22時至次日6時);使用家用電器、樂器進行家庭室內娛樂活動、飼養動物或進行裝修時,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午間: 12時至14時夜間: 22時至次日6時)。

  此外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消聲器和喇叭的機動車輛禁止上路行駛(禁止時段:全天);在城市市區、療養區、禁鳴區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機動車輛禁止上路行駛(禁止時段:全天);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違規使用警報器(禁止時段:全天);在公安機關劃定的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不按照公安機關配備明確的禁令指示牌駕駛機動車輛(禁止時段:依照禁令執行)。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