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合肥市民李女士和丈夫梁先生在省城天津路安徽世鈺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貸款購置了一輛吉利GL,回家發(fā)現(xiàn)提來的新車原來是展車。目前,店方初步同意為李女士換一款同型號的新車,但前提是要全款購車。對此,律師認為店方不能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事件]車載記錄儀曝出新車“身世”

  今年9月9日,李女士和丈夫在安徽世鈺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吉利汽車購銷合同,支付了3000元定金,明確了貸款購車方式等相關事宜。9月14日,李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拿到了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發(fā)票顯示,該車裸車價為8.6萬余元。“加上各種稅險等費用,新車上路最后要10萬元出頭。”

  李女士稱,9月14日提車當天,她看到新車的前引擎蓋沒有保護膜,車內座位也沒有保護膜,鑰匙也有磨損。“交款時我們就多次質疑該車是展車,但與我們對接的銷售顧問陳先生全然否認。”9月15日,梁先生在家發(fā)現(xiàn)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中,記錄著多次車展的實時畫面。看到這些,夫妻倆堅信剛買到手的新車是展車。

  [波折]購車人提出退車退款遭拒絕

  發(fā)現(xiàn)是展車后,李女士迅速聯(lián)系銷售顧問陳先生。在兩人微信聊天記錄中,記者看到陳先生起初不承認該車是展車,李女士貼出行車記錄儀的證據(jù)后,陳先生才認賬。記者在該車行車記錄儀中發(fā)現(xiàn),記錄有今年5月、9月等多個月份的車展實時畫面,時長有數(shù)分鐘。

  隨后在與店方交涉時,李女士和丈夫一度提出退車退款,遭到店方拒絕。“陳先生以個人名義向我道了歉,愿意賠付一千元的加油卡。”對于這樣的處置方式,李女士和丈夫表示無法接受。

  9月18日,轄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介入協(xié)調此事。李女士介紹,她和丈夫不再要求退車退款,提出了換車加賠償一定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要求。對此,店方暫未回應。

  [回應]店方稱銷售時并不知是展車

  昨日上午,記者在涉事吉利汽車4S店見到了銷售顧問陳先生和銷售主管宋先生。宋先生稱對此事比較了解,“該車經銷售顧問之手對外銷售時,是剛從車庫里提出來的,店方和具體銷售人員并不知道這是一輛展車。展車也是新車的一種,機動性能并未遭到損壞。”宋先生強調,“在車輛交付給宋女士之前,店方相關人員對車輛各設備的安全性能都做了全面檢查,這點車主根本不用擔心。”陳先生也稱,李女士購買的這輛吉利汽車9月13日才從車庫里提出來,“車庫的工作人員提交給我時,也說這是一輛新車。”對于該車一些部件的保護膜為何缺失,兩人未作回應。

  談及李女士的最終訴求,宋先生稱,對于這次的“展車風波”,店方已初步同意愿為李女士更換一輛同型號的新車。“因為李女士購車方式是貸款,考慮到放貸銀行方面,我們認為換車的前提,是李女士需要全款購車。”宋先生說,對于車主提出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他覺得太高了,賠償起來有難度。

  [說法]經營者不得損害消費者權益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孫承龍律師認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不符合其說明的商品標準和質量狀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可以根據(jù)情況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還有其他損失的,經營者應當賠償損失,F(xiàn)在汽車4S店向李女士銷售的車輛實為展車,李女士有權利要求更換車輛,并賠償因此產生的實際損失費用。

  孫承龍還稱,同時,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不得要求換車后李女士必須由之前的貸款變更為全款方式購買車輛,設置不合理條件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