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污染、誰付費, 合肥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日前《合肥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制定發布,以各縣(市)區、開發區細顆粒物(PM2.5)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75%和25%。而空氣質量連續兩年達標的,該市政府一次性獎勵100萬。
根據《辦法》,考核數據采用合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提供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統一發布。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生態補償資金額度,年底統一結算。PM10、PM2.5濃度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達年度目標任務的縣(市)區、開發區,需向市級繳納生態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轄區。
《辦法》確定了生態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5%]×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季度修正系數。其中國控站點的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取10萬元/(微克/立方米),省、市控站點的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取5萬元/(微克/立方米)。季度修正系數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補償資金年終結算時,對年度目標未完成,且PM2.5平均濃度下降幅度高于目標下降幅度50%的縣(市)區、開發區,按50%進行補償;對年度目標未完成,且PM2.5平均濃度下降幅度低于目標下降幅度50%(含50%)的不予補償。
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超過6微克/立方米的縣(市)區、開發區,在生態補償資金額度外,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而對于年度空氣質量連續兩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的,該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不再另行下達生態補償考核額度。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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