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公證員與當事人惡意串通 皖版公證管理條例出臺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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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公證書,將依法擔責;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與當事人惡意串通,出具錯誤的公證書,將受嚴懲。7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閉幕,表決通過了《安徽省公證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暢通人才引進渠道充實公證機構力量
條例要求,公證機構、公證人員辦理公證,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執業紀律,恪守執業道德,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證隊伍建設,暢通人才引進渠道,充實公證機構力量,加強業務能力和道德建設,提升公證隊伍整體素質。
公證機構、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延誤辦理公證的;拒不設立公證事業發展基金、賠償基金、福利基金的;兼任與職責相違背的其他職務的;利用辦理公證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紀律的行為。
因公證機構、公證員的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當事人依法擔責
公證機構在核實信息方面存在不少困難。如何強化政府這方面的責任?
條例要求,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進行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協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為公證機構網上查詢核實有關信息提供方便。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公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與當事人惡意串通,出具錯誤的公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與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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