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他人身份信息坐火車獲刑2個月 系全省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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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11日,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乘坐火車,并在火車上實施盜竊。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因犯盜竊罪和盜用身份證件罪獲刑。據悉,因犯盜用身份證件罪被判刑的,這尚屬安徽省首例。
你知道嗎?非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乘坐火車是犯罪行為。4月11日,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乘坐火車,并在火車上實施盜竊。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因犯盜竊罪和盜用身份證件罪獲刑。據悉,因犯盜用身份證件罪被判刑的,這尚屬安徽省首例。
據悉,這名叫做張三(化名)的男子,在2016年下半年,先后42次冒用李四(化名)的身份證件信息乘坐火車,并在火車上實施盜竊。2017年4月11日上午,張三在蚌埠鐵路公安處看守所內,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與合肥鐵路運輸法院連線,接受審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張三涉嫌犯盜竊罪和盜用身份證件罪,張三對其罪行供認不諱。
據悉,張三通過盜竊李四的身份證,購買了42次“K字頭”的火車票,路程大多為“徐州—淮北”、“碭山—商丘”等短途行程。在乘車過程中,張三伙同另外3人,由他們3人尋找打瞌睡、注意力不集中的乘客,盜竊乘客的手機,隨后交給張三,由他趕緊下車銷贓。
去年12月5日,張三因涉嫌盜竊錢包,在亳州火車站2號站臺被旅客抓住,并扭送到亳州站派出所處置,民警經過盤問檢查,當場從其身上查獲3部被盜手機。
4月11日,本案當庭作出宣判,張三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拘役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本案審判長張明介紹,因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在安徽被判刑的,這尚屬首例。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任編輯: 一米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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